九游娱乐科学研究项目配套再资助办法
(2010年11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科学研究质量、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教学研究人员主持承担的部分科学研究项目给予配套再资助。
第二章 配套再资助项目范围
第二条 九游娱乐在职人员、兼职教授(专家)、兼职导师以主持人身份申报、以九游娱乐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学研究项目及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条 申报时采用双主持人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及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我校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以主持人身份联合申报并获立项的,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再资助。
第三章 配套再资助标准
第四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与科技部重点及重大资助类项目给予1:2的配套再资助,再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非资助类项目给予2万元的配套再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非资助类项目给予3万元的配套再资助。
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含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科技部资助类一般项目给予1:1.5的配套再资助,配套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非资助类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给予2万元的配套再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给予1万元的配套再资助。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省长圈定基金资助类项目给予1:1的配套再资助,配套再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0.5万元;非资助类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给予0.6万元的配套再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给予0.5万元的配套再资助。
第七条 其他国家部委(办、局)及与部委平级的机关单位的委托项目,资助类给予1:1的配套再资助;非资助类给予0.5万元的配套再资助。
第八条 省教育厅(含教育规划)资助类项目,重点项目给予1:1的配套再资助,一般项目给予1:0.5的配套再资助;非资助类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给予0.3万元的配套再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给予0.2万元的配套再资助。
第九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省部级重点以上课题,采用双主持人形式时,如我校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为第一主持人,按相应类别的60%给予最高限额为8万元的配套再资助;如我校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为第二主持人,按相应类别的40%给予最高限额为5万元的配套再资助。
第四章 配套再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下达后,由科研处集中提出再资助申请,科研处负责人初审、报请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配套再资助经费采用在项目下达后和结项时两次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配套再资助经费首次拨付比例为30%,余下70%配套再资助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成果要求,视结项与否与项目完成质量达到成果收购标准情况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省部级以上项目配套再资助经费二次拨付的总比例为70%,其中30%按结项标准执行,另40%执行成果收购制度,具体标准如下:
1.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与科技部重点及重大项目需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重点以上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核心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国家教育部(含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科技部一般项目需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重点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
3.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项目需在重点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以上成果必须至少有一篇为课题主持人第一署名的课题成果。如至结项时未能全额完成,执行成果收购制度的40%经费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 除上款所列、被纳入配套再资助范围的其他项目二次拨付的配套再资助经费的70%采用结项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 配套再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配套再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九游娱乐研究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纳入配套再资助范围的项目,学校按照配套再资助经费的10%(不足400元的按照400元)提取管理费用,在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弥补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结项过程中的支出,结项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五章 奖惩标准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1.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与科技部重点及重大项目结项时获得优秀等级的,给予1万元奖励。
2.国家教育部(含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科技部一般项目结项时获得优秀等级的,给予0.6万元奖励。
3.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项目结项时获得优秀等级的,给予0.2万元奖励。
4. 省教育厅项目结项时获得优秀等级的,给予0.1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惩罚标准
1.在项目计划书原设计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逾期一年的项目扣减配套再资助经费总额的20%。
2. 在项目计划书原设计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逾期两年或被撤项的项目追回所有配套再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权威、重点、核心期刊以校订学术期刊目录(校政字[2009] 130号)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通过之日起申报并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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