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九游娱乐九游娱乐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为安徽财经大学九游娱乐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文学院校友分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学院中心工作,以情感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合作为渠道,以服务为根本,以发展为目的,以活动为载体,加强校友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校友会工作机制,加大校友资源开发力度,促进加强学校、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心系母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本会是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遵循《九游娱乐校友会章程》。九游娱乐校友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
(一)会长2名,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副会长若干名,由学院领导以及优秀校友等组成。
(三)秘书长1名,由学院中层副职担任。
(四)副秘书长若干名。
(五)理事若干名,由学院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学院校友工作年度计划,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年初和年底分别将计划和总结报送至社会合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
(二)积极与校友联络和沟通,掌握校友在各地的分布情况,收集、整理、更新本学院校友信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校友数据库;
(三)做好校友服务工作及校友返校接待工作,为校友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充分挖掘校友资源,听取校友对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积极联系本学院校友开展捐赠工作,促进校友企业与学校、学院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交流;
(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合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反馈学院优秀校友的信息动态、返校情况、捐赠信息及校友的建议和要求等;
(六)通过走访、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友事业发展、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校友互助平台,组织各方力量竭力开展切实有效的帮扶活动,促进校友成长、进步和发展;
(七)在九游娱乐网页上建立“校友之窗”,并与校友总会网站实现链接;
(八)认真落实校友总会的各项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由校友总会组织的各类校友工作,共同做好学校校友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55号九游娱乐文学院,邮编为233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九游娱乐校友联谊活动,做好校友回学院聚会、参观、访问的接待协调工作;
(二)加强校友与学院、校友之间在教育、经济、管理、科技、文化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三)积极宣传九游娱乐,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推介学院重要成果,团结广大校友,配合学院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共同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学院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助力学院高质量发展;
(五)维护本会和校友的合法权益,积极宣传校友所取得的重要成绩,树立校友良好形象;
(六)加强校友信息交流,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七)建设校友会网站平台,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学院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动态;
(八)积极开展其他有利于校友会、学院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在九游娱乐文学院学习过的学生;
(二)曾在九游娱乐九游娱乐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三)九游娱乐九游娱乐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四)目前在校的九游娱乐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和九游娱乐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和九游娱乐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和九游娱乐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支持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六)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七)宣传九游娱乐的发展历史和成就,维护学院和校友声誉,支持和促进学院和校友事业的发展;
(八)遵守本会所有规章制度及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线上、线下形式参加均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线上、线下形式参加均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线上、线下形式参加均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且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海内外有识之士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学校或学院划拨的经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订的章程,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